银河景泰债券A: 银河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景泰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河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景泰债券 A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9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景泰债券 基金代码 018534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景泰债券 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85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0 月 27 日 -
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蒋磊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6 年 01 月 02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银河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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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
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前提下,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市场
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
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等因素进行分析,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
特征,确定及调整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并依据基金管理人建立的
内部信用评价模型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深入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
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担保情况、增信方式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在预期投资期
内的信用风险,精选个券,并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建和优化组合。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评级须在 AA+(含 AA+)以
上。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
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
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
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本基金持有信用债
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
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资成本之
间的利差。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通过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
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
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三)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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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生效当年非完整自然年度。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 第 3页 共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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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收费) 1,000,000≤M<5,000,000 0.40%
M≥5,000,000 1,000 元/笔
N<7 天 1.50%
赎回费
N≥7 天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其 他 费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
相关服务机构
用 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河景泰债券 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4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
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存在不同债券品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
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等因素变化以及判断不足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债券品类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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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损失的可能性。
和履约风险。
(3)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
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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